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 党委会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4-11-12  点击:[]
信控党 〔2014〕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讨论、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是落实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具体形式。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委员可就会议议题提出建议。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正式议题。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学院团委书记、党委干事列席会议,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员的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学院纪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委干事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通知会议成员,以便与会者有效参与决策。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会议、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院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3、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研究、决定党支部向党委请示的重要工作。

4、讨论、决定所辖党支部保留的建制调整和换届选举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党务干部和党支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5、讨论、决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安排、部署党员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6、研究、讨论加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安排、部署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工作。

7、讨论、研究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8、研究、决定学院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9、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成员要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视为通过。

第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决议未改变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在党委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党委干事要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委会的准备、组织和落实、督办工作。会议召开前,要形成会议议题。会议过程中,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要督促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负责人汇报。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在之后的党委会上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 党委会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4-11-12  点击:[]
信控党 〔2014〕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讨论、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是落实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具体形式。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委员可就会议议题提出建议。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正式议题。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学院团委书记、党委干事列席会议,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员的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学院纪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委干事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通知会议成员,以便与会者有效参与决策。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会议、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院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3、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研究、决定党支部向党委请示的重要工作。

4、讨论、决定所辖党支部保留的建制调整和换届选举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党务干部和党支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5、讨论、决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安排、部署党员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6、研究、讨论加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安排、部署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工作。

7、讨论、研究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8、研究、决定学院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9、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成员要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视为通过。

第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决议未改变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在党委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党委干事要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委会的准备、组织和落实、督办工作。会议召开前,要形成会议议题。会议过程中,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要督促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负责人汇报。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在之后的党委会上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