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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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 )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陕征联〔2018〕1 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 陕征〔2021〕15 号 ) 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我校征兵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适应“两征两退”兵役制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我校学生的参军热情,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内容,是高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含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武装部、学生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部(处) 、教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 部 (处) 长、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 一 )武装部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联系;负责落实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负责将征兵宣传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程体系;负责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退伍学生安置等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学生相关优抚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征兵相关工作;负责对应征入伍学生的欢送,并做好入伍后回访、退役返校后的跟踪服务,关心成长;负责二级单位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的考核。

( 二) 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征兵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

( 三 )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

( 四 ) 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材料,通知新生报到时上交兵役登记存根;负责落实入伍大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 五 ) 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学籍在学生处)的学籍管理、休(复) 学、转专业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复(入) 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的学分认定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的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

( 六 ) 研究生院负责入伍研究生学籍管理;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宣传落实工作。

(七)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做好应征入伍大学生政审工作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等。

(九)各学院书记为本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学院征兵工作组。各学院是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学院负责协助做好对拟报名入伍的政治考核、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复 (入) 学、学费补偿代偿(减免) 等资助工作、退役学生奖励以及履行转专业程序等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六条 根据省征兵办和教育厅下达我校征集任务,结合我校男性适龄学生基数和征集潜力,确定征集任务比例。

第七条 各学院每年征集任务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根据省征兵办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我校新生和在省外应征入伍的我校学生不计入我校应征大学生任务。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经济补助和奖励。

( 一 ) 学费补偿代偿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0.8 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 万元。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二) 入伍专项奖学金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除享受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还享受学校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 “义务兵专项奖学金”。

退役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时,按照退役人员20%的比例实行计划单列。其他评优,优先考虑。

(三) 报销差旅费

凡是应征地选择学校,家庭住址在西安市以外的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返校参加征兵体检的,凭车票报销路费,并免费保障食宿,具体标准参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辖区兵役机关和高校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业激励

(一) 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退伍当年立即回校复读的,准予复学原专业。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二) 课程修读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所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体育学院、武装部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确认,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已修完2/3 以上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给予免考,并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所给成绩不低于所选课程年级平均分;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或免修。

(三) 转专业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计划单列。转专业按照转出不设限,转入有条件的原则,实行大类内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等学生仅允许在同一类别内转专业,不可与其他专业学生互转。安德学院学生仅允许在学院内转专业,不得申请跨学院转专业。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转专业分配名额进行志愿填报,每人仅限选择一个专业填报;多人申请同一专业名额不足时,由接收学院进行专业素养测试,依据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事宜按照学校转专业的要求执行。

(四) 结业换考

毕业当年取得结业证书,但没有取得毕业生证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在结业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结业生换证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五) 攻读研究生学位

取得本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退役后3 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本科毕业时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取得本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 及以上的可以免初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学校研究生录取复试线的,在国家规定三类地区服役的退役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六) 就业优待

在国家规定三类地区服役的我校退役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后,在参加学校辅导员选拔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关心关爱。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入伍大学生欢送会;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员到部队跟踪回访学生服役表现;学生在部队表现突出,有立功受奖的,学校要进行宣传报道,适情到家里送喜报并慰问;学生退役返校后,学校要有欢迎会。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激发大学生献身国防的荣誉感、获得感和成就。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学生的党组织培养力度,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入伍前被学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后,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服役期间未被部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退役后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可优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入读党校。

第五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三条 应征地选择。学生既可以选择在学校所在地( 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应征,也可以选择在生源地应征。在生源地应征的学生,必须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所有年满18周岁的男性大学生均应登录“全国征兵网 (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高中阶段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大学生,须进行兵役登记核验,每年新生报道时一并将兵役登记表存根交武装部。

第十五条 网上报名。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兵役登记”,有参军入伍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在线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此表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学院在“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签定意见”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十七条 学生提交《登记表》并参加初检

( 一 ) 从学校所在地 (学校所在辖区为西安市碑林区) 入伍应征的学生,将《登记表》交到学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登记,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将《登记表》交到西安市碑林区武装部,并组织交表学生参加碑林区征兵初检。

( 二 ) 从生源地入伍应征的学生,将《登记表》交到生源地所在辖区武装部,参加生源地武装部组织的征兵初检。

第十八条 确定预征对象。初检合格者为预征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提交《申请表》,为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做好准备工作。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将《申请表》交到学校武装部,由武装部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学费缴纳金额或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并盖章。武装部将《申请表》一份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另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将此《申请表》交区(县) 级征兵办。

第二十条 定兵入伍。学校武装部及有关单位协助区(县)级征兵办对应征学生进行复检、心理测试、政审,合格者确定入伍。应征学生被确定为入伍对象后,由区(县) 级征兵办在《登记表》和《申请表》上加盖兵役机关公章。并将《登记表》装入新兵档案,将《登记表存根》留存;将《申请表》原件返还学生。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学生不论是选择学校所在地应征,还是在生源所在地应征,一旦在网上报名都必须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特别是在生源地入伍的学生必须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学校武装部备案。

第六章 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及学费补 (代) 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程序

( 一 )在校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程序。在校入伍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按学校相关要求到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办理完成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服义务兵役学生保留学籍暨休学申请表》( 附件1 或附件 2 ),并在武装部备案。

( 二 ) 入伍高校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1 ) 入伍高校新生在全国征兵网或学校教务处(武装部) 网站下载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附件 5,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区 (县) 级兵役机关。( 2 )区(县) 级征兵办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办。(3 ) (新生在学生处) 由招生办将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交到教务处。( 4 ) (新生在学生处) 教务处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教务处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公章后,一份留教务处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到学校武装部。(5)武装部负责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区(县) 级征兵办,并备案。( 6)区(县) 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 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入伍大学生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程序。学生将区(县) 级征兵办返还的《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材料,于当年10 月 30 日前寄送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资助。当年没有申报的,下一年可继续申报(补报)。

第七章 复(入) 学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办理复(入) 学程序

( 一 ) 在校入伍学生办理复学程序。在校入伍学生持“退伍证”原件到校后,按学校相关要求到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退役复学学生复(入)学申请表》( 附件3) 并在武装部备案。

( 二 ) 入伍复学的在校生,因服兵役错过课程补考的,应随低年级学生进行课程补考及重修选课考试。本人提前申请,教务处负责安排一次补考。

( 三 )入伍高校新生办理入学程序。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原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服役期满后,持 “退伍证”原件等在文件规定的2年内办理复 (入) 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2.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3.学校对申请复(入)学的学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4.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区(县) 级征兵办,并由区 (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取消其复(入) 学资格。

第八章 学费减免及就业报到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入伍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士兵,在退役一年内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学生处参照当年应届毕业生,再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等手续。

第九章 相关接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退役大学生服务中心,设在武装部,为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役和退役后复学、组织活动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退役大学生社团组织,为退役大学生提供活动平台。

第三十条 退役大学生参加征兵宣传、军训、国旗护卫队培训和各类重大活动安保执勤和配合等工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按照社团活动给予学分认定,并以勤工助学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评价体系,作为就业考核内容。学校将征兵工作列入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总结表彰重要指标。

征兵工作完不成下达任务50%的,不能参评学校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表彰;同时征兵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就业指标体系,计入各学院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陕西省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入伍大学生除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抚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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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 )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陕征联〔2018〕1 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 陕征〔2021〕15 号 ) 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我校征兵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适应“两征两退”兵役制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我校学生的参军热情,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内容,是高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含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武装部、学生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部(处) 、教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 部 (处) 长、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 一 )武装部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联系;负责落实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负责将征兵宣传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程体系;负责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退伍学生安置等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学生相关优抚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征兵相关工作;负责对应征入伍学生的欢送,并做好入伍后回访、退役返校后的跟踪服务,关心成长;负责二级单位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的考核。

( 二) 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征兵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

( 三 )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

( 四 ) 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材料,通知新生报到时上交兵役登记存根;负责落实入伍大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 五 ) 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学籍在学生处)的学籍管理、休(复) 学、转专业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复(入) 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的学分认定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的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

( 六 ) 研究生院负责入伍研究生学籍管理;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宣传落实工作。

(七)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做好应征入伍大学生政审工作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等。

(九)各学院书记为本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学院征兵工作组。各学院是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学院负责协助做好对拟报名入伍的政治考核、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复 (入) 学、学费补偿代偿(减免) 等资助工作、退役学生奖励以及履行转专业程序等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六条 根据省征兵办和教育厅下达我校征集任务,结合我校男性适龄学生基数和征集潜力,确定征集任务比例。

第七条 各学院每年征集任务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根据省征兵办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我校新生和在省外应征入伍的我校学生不计入我校应征大学生任务。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经济补助和奖励。

( 一 ) 学费补偿代偿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0.8 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 万元。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二) 入伍专项奖学金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除享受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还享受学校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 “义务兵专项奖学金”。

退役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时,按照退役人员20%的比例实行计划单列。其他评优,优先考虑。

(三) 报销差旅费

凡是应征地选择学校,家庭住址在西安市以外的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返校参加征兵体检的,凭车票报销路费,并免费保障食宿,具体标准参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辖区兵役机关和高校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业激励

(一) 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退伍当年立即回校复读的,准予复学原专业。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二) 课程修读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所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体育学院、武装部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确认,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已修完2/3 以上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给予免考,并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所给成绩不低于所选课程年级平均分;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或免修。

(三) 转专业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计划单列。转专业按照转出不设限,转入有条件的原则,实行大类内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等学生仅允许在同一类别内转专业,不可与其他专业学生互转。安德学院学生仅允许在学院内转专业,不得申请跨学院转专业。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转专业分配名额进行志愿填报,每人仅限选择一个专业填报;多人申请同一专业名额不足时,由接收学院进行专业素养测试,依据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事宜按照学校转专业的要求执行。

(四) 结业换考

毕业当年取得结业证书,但没有取得毕业生证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在结业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结业生换证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五) 攻读研究生学位

取得本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退役后3 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本科毕业时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取得本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 及以上的可以免初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学校研究生录取复试线的,在国家规定三类地区服役的退役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六) 就业优待

在国家规定三类地区服役的我校退役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后,在参加学校辅导员选拔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关心关爱。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入伍大学生欢送会;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员到部队跟踪回访学生服役表现;学生在部队表现突出,有立功受奖的,学校要进行宣传报道,适情到家里送喜报并慰问;学生退役返校后,学校要有欢迎会。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激发大学生献身国防的荣誉感、获得感和成就。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学生的党组织培养力度,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入伍前被学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后,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服役期间未被部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退役后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可优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入读党校。

第五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三条 应征地选择。学生既可以选择在学校所在地( 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应征,也可以选择在生源地应征。在生源地应征的学生,必须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所有年满18周岁的男性大学生均应登录“全国征兵网 (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高中阶段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大学生,须进行兵役登记核验,每年新生报道时一并将兵役登记表存根交武装部。

第十五条 网上报名。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兵役登记”,有参军入伍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在线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此表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学院在“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签定意见”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十七条 学生提交《登记表》并参加初检

( 一 ) 从学校所在地 (学校所在辖区为西安市碑林区) 入伍应征的学生,将《登记表》交到学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登记,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将《登记表》交到西安市碑林区武装部,并组织交表学生参加碑林区征兵初检。

( 二 ) 从生源地入伍应征的学生,将《登记表》交到生源地所在辖区武装部,参加生源地武装部组织的征兵初检。

第十八条 确定预征对象。初检合格者为预征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提交《申请表》,为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做好准备工作。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将《申请表》交到学校武装部,由武装部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学费缴纳金额或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并盖章。武装部将《申请表》一份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另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将此《申请表》交区(县) 级征兵办。

第二十条 定兵入伍。学校武装部及有关单位协助区(县)级征兵办对应征学生进行复检、心理测试、政审,合格者确定入伍。应征学生被确定为入伍对象后,由区(县) 级征兵办在《登记表》和《申请表》上加盖兵役机关公章。并将《登记表》装入新兵档案,将《登记表存根》留存;将《申请表》原件返还学生。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学生不论是选择学校所在地应征,还是在生源所在地应征,一旦在网上报名都必须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特别是在生源地入伍的学生必须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学校武装部备案。

第六章 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及学费补 (代) 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程序

( 一 )在校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程序。在校入伍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按学校相关要求到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办理完成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服义务兵役学生保留学籍暨休学申请表》( 附件1 或附件 2 ),并在武装部备案。

( 二 ) 入伍高校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1 ) 入伍高校新生在全国征兵网或学校教务处(武装部) 网站下载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附件 5,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区 (县) 级兵役机关。( 2 )区(县) 级征兵办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办。(3 ) (新生在学生处) 由招生办将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交到教务处。( 4 ) (新生在学生处) 教务处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教务处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公章后,一份留教务处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到学校武装部。(5)武装部负责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区(县) 级征兵办,并备案。( 6)区(县) 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 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入伍大学生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程序。学生将区(县) 级征兵办返还的《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材料,于当年10 月 30 日前寄送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资助。当年没有申报的,下一年可继续申报(补报)。

第七章 复(入) 学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办理复(入) 学程序

( 一 ) 在校入伍学生办理复学程序。在校入伍学生持“退伍证”原件到校后,按学校相关要求到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退役复学学生复(入)学申请表》( 附件3) 并在武装部备案。

( 二 ) 入伍复学的在校生,因服兵役错过课程补考的,应随低年级学生进行课程补考及重修选课考试。本人提前申请,教务处负责安排一次补考。

( 三 )入伍高校新生办理入学程序。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原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服役期满后,持 “退伍证”原件等在文件规定的2年内办理复 (入) 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2.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3.学校对申请复(入)学的学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4.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区(县) 级征兵办,并由区 (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取消其复(入) 学资格。

第八章 学费减免及就业报到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入伍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士兵,在退役一年内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学生处参照当年应届毕业生,再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等手续。

第九章 相关接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退役大学生服务中心,设在武装部,为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役和退役后复学、组织活动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退役大学生社团组织,为退役大学生提供活动平台。

第三十条 退役大学生参加征兵宣传、军训、国旗护卫队培训和各类重大活动安保执勤和配合等工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按照社团活动给予学分认定,并以勤工助学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评价体系,作为就业考核内容。学校将征兵工作列入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总结表彰重要指标。

征兵工作完不成下达任务50%的,不能参评学校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表彰;同时征兵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就业指标体系,计入各学院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陕西省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入伍大学生除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抚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见附件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