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加强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16-08-27  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加强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的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课程教学的总体水平和质量,提升本科教学的基础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确保重点,促进共享”。完善和优化我校课程体系的总体框架,以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专业骨干课程为重点分类进行建设,着力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建设水平和资源共享程度。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途径是“落实责任,政策激励,合理竞争,目标考核”。学校负责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的建设规划;院(系)负责专业教育课程的建设规划,并对所开设课程的建设与教学负责。学校设立课程建设基金,按分类竞争、择优立项的方式重点资助目标明确、覆盖面广、基础条件好、建设方案可行、可显著提高教学效果的课程建设项目,并按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建立促进课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四条 通识课程指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重在提升教育对象人文、科学、艺术修养的课程。公共平台课程指跨院(系)不低于3 个专业开设的,并列入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意见中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骨干课程指专业教育中的核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上课程均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的范围由学校教学分委员会研究确定,专业骨干课程的范围由所开设院(系)研究确定。
第五条 通识课程建设目标: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实际效果突出,有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一个建设周期内的平均选课人数不低于120 人次,在全省同类课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六条 公共平台课程建设目标: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实际效果突出,课程资源共享、开放程度高,有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实施考试院制度,一个建设周期内的学期评教成绩至少有1 次进入公共平台课程的前10 名,在全省同类课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专业骨干课程建设目标: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实际效果突出,课程特色鲜明,有面向相关专业学生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建设试题库,实施教考分离制度(有师资条件时必须实施),达到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标准(教学过程的全程录像为可选内容),在全国同类课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八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定位与特色,教学内容优化与更新,教学大纲等基本教学文件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完善,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案例库建设,课程网络资源建设与共享,教师辅导和答疑制度建设,考核方式改革和完善,试题库建设,教学信息反馈与教学质量保障等。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内容,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实践教学内容的体系化建设,实践教学指导制度建设,实践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开放与共享等。
第三章 建设和考核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用立项建设和专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促进课程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立、考核和验收,设立方式包括择优立项、委托立项两类,建设周期为2 年。
第十二条 学校择优立项建设项目指经学校、院(系)评审设立的课程建设项目。该类项目按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专业骨干课程分别设立,其中通识课程和公共平台课程由学校评审设立,专业骨干课程由院(系)受学校委托评审设立。每年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专业骨干课程的立项建设数量分别为5 项、10 项和70 项,其中面向不同专业开设的多门相近课程以及在多个学期开设的同类或系列课程,均按1 项计。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指学校直接委派的,需在学校层面统筹规划和保障的课程建设项目,包括全校课程资源网络平台建设、校外优秀课程资源引进、政府投资不足的国家级课程建设等项目。建设和资助计划由教务处按年度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建设项目指实施考试院制度的课程建设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设立。
第十五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择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为院(系)指定的、长期从事所申报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课程负责人,委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校征求相关院(系)意见后直接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以项目组为主要力量开展具体的建设活动,并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最终的成果负责。院(系)对获准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建设成效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项目期满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目标达成情况、学生认可程度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予以验收。
第十七条 对期满考核未通过的立项建设项目,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限期完成、终止项目等处理。凡被责成限期完成的项目,延期半年,暂停拨款计划;被终止的立项建设项目,取消拨款计划,未来3 年内不再接受其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主讲教师奖的评比活动,用于奖励在年度本科教学中教书育人效果突出、得到学生广泛认可的主讲教师。每年奖励的名额为:基础课教师20 名,专业课教师40 名。
第四章 建设和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学校课程建设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资助学校立项和专项建设项目,奖励优秀主讲教师。
第二十条 立项建设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1)择优立项建设项目:公共平台课程建设项目为每项5 万
元,通识课程和专业骨干课程建设项目为每项2 万元。(2)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每年1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项建设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获准实施考试院制度的课程每门1 万元(一次性)。
第二十二条 立项建设项目的拨款计划为: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70%,期满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专项建设项目的经费在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三条 优秀主讲教师奖的奖励标准为:每人0.3 万元。
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加强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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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加强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的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课程教学的总体水平和质量,提升本科教学的基础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确保重点,促进共享”。完善和优化我校课程体系的总体框架,以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专业骨干课程为重点分类进行建设,着力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建设水平和资源共享程度。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途径是“落实责任,政策激励,合理竞争,目标考核”。学校负责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的建设规划;院(系)负责专业教育课程的建设规划,并对所开设课程的建设与教学负责。学校设立课程建设基金,按分类竞争、择优立项的方式重点资助目标明确、覆盖面广、基础条件好、建设方案可行、可显著提高教学效果的课程建设项目,并按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建立促进课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四条 通识课程指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重在提升教育对象人文、科学、艺术修养的课程。公共平台课程指跨院(系)不低于3 个专业开设的,并列入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意见中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骨干课程指专业教育中的核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上课程均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的范围由学校教学分委员会研究确定,专业骨干课程的范围由所开设院(系)研究确定。
第五条 通识课程建设目标: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实际效果突出,有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一个建设周期内的平均选课人数不低于120 人次,在全省同类课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六条 公共平台课程建设目标: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实际效果突出,课程资源共享、开放程度高,有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实施考试院制度,一个建设周期内的学期评教成绩至少有1 次进入公共平台课程的前10 名,在全省同类课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专业骨干课程建设目标: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实际效果突出,课程特色鲜明,有面向相关专业学生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建设试题库,实施教考分离制度(有师资条件时必须实施),达到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标准(教学过程的全程录像为可选内容),在全国同类课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八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定位与特色,教学内容优化与更新,教学大纲等基本教学文件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完善,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案例库建设,课程网络资源建设与共享,教师辅导和答疑制度建设,考核方式改革和完善,试题库建设,教学信息反馈与教学质量保障等。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内容,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实践教学内容的体系化建设,实践教学指导制度建设,实践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开放与共享等。
第三章 建设和考核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用立项建设和专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促进课程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立、考核和验收,设立方式包括择优立项、委托立项两类,建设周期为2 年。
第十二条 学校择优立项建设项目指经学校、院(系)评审设立的课程建设项目。该类项目按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专业骨干课程分别设立,其中通识课程和公共平台课程由学校评审设立,专业骨干课程由院(系)受学校委托评审设立。每年通识课程、公共平台课程、专业骨干课程的立项建设数量分别为5 项、10 项和70 项,其中面向不同专业开设的多门相近课程以及在多个学期开设的同类或系列课程,均按1 项计。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指学校直接委派的,需在学校层面统筹规划和保障的课程建设项目,包括全校课程资源网络平台建设、校外优秀课程资源引进、政府投资不足的国家级课程建设等项目。建设和资助计划由教务处按年度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建设项目指实施考试院制度的课程建设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设立。
第十五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择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为院(系)指定的、长期从事所申报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课程负责人,委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校征求相关院(系)意见后直接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以项目组为主要力量开展具体的建设活动,并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最终的成果负责。院(系)对获准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建设成效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项目期满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目标达成情况、学生认可程度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予以验收。
第十七条 对期满考核未通过的立项建设项目,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限期完成、终止项目等处理。凡被责成限期完成的项目,延期半年,暂停拨款计划;被终止的立项建设项目,取消拨款计划,未来3 年内不再接受其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主讲教师奖的评比活动,用于奖励在年度本科教学中教书育人效果突出、得到学生广泛认可的主讲教师。每年奖励的名额为:基础课教师20 名,专业课教师40 名。
第四章 建设和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学校课程建设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资助学校立项和专项建设项目,奖励优秀主讲教师。
第二十条 立项建设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1)择优立项建设项目:公共平台课程建设项目为每项5 万
元,通识课程和专业骨干课程建设项目为每项2 万元。(2)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每年1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项建设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获准实施考试院制度的课程每门1 万元(一次性)。
第二十二条 立项建设项目的拨款计划为: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70%,期满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专项建设项目的经费在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三条 优秀主讲教师奖的奖励标准为:每人0.3 万元。
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