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我校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后勤保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制订和修改有关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收集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确定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协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监督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和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按照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原则上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对学习成绩很差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尽可能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付酬方法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与用人单位达成付酬协议,原则上酬金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补助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于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各集中发放一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