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配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逐步提升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现就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发表若干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的符合规定的学术成果可当量转化为学术论文。
3.除申请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有规定外,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2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3)有1篇被 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且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下同)源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3篇学术论文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4.发表的学术论文中1篇为录用通知时,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讨论其学位。待论文正式发表后(限1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
5.本规定为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达到的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其中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见附件1。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要求
1.国家重点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见附件2。
2.对非国家重点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作统一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书面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3. 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若硕士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达下列标准,除可以免除其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盲审外,还可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修订稿)》对其进行奖励:
(1)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的;
(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的;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源上发表的。
第三条 学术成果量化办法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且排名前5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4位的,满足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且排名在前3位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且排名在前3位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
3.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版本专业著作(封面为著,非编著),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且在著作中标明著者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完成不少于4万字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
4.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版本专业著作(封面为著,非编著),本人完成不少于4万字,且在著作中标明著者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完成不少于3万字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完成不少于2万字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5.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申请各类专利,考虑到专利种类较多、各学科(专业)授权获准难易程度差异较大,对于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成果量化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其他
1.本规定为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高对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最低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该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所处地位,所定标准不能低于国内其它学位授予单位相同水平学科(专业)的标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定标准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2.当量转化的学术成果仅适用于本规定,不适用于学位论文免予盲审、申请学术论文奖励等规定。
第五条 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校不作统一要求。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入学的研究生起施行,2011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入学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