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参照《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陕教工组〔2004〕7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和党委正、副书记以及纪委书记组成。党委干事、行政秘书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提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提交联席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党政班子成员可以向院长、党委书记就会议议题提出建议。
第五条 按照议题的内容,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如院长或书记不能亲自主持会议,可以委托对方代为主持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三,或院长、书记均不能参加,原则上不能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平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力求全面、深入地掌握学校政策和学院情况,以便有效参与决策。如有需要,联席会议召开前,院长或书记可以安排会议成员围绕议题进行专项调研。
第九条 正式讨论议题时,会议成员要本着建设性的态度,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会议成员无权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发展规划、重要发展改革方案、分配制度等重要和广受关注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2、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3、研究、通报教学、科研、学术、学位、职称评审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鼓励、支持他们依据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4、研究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如教职工队伍规模和结构、岗位聘任与考核、人才引进、选留新教工等。
5、向学校组织部门推荐处级干部后备人选或任用人选;研究决定系、实验中心、计算中心、研究所等下属单位负责人,聘任学院机关管理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
6、研究制定分配办法,研究大额和重大专项经费支出、重大项目安排,通报经费收支情况。
7、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
8、研究招生、就业等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9、研究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稳定安全工作。
10、研究学院院务公开事项和内容。
11、研究除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外的其它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党委干事、行政秘书要协助院长、党委书记做好联席会议的准备、组织和落实、督办工作。会议召开前,要形成会议议题。会议过程中,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要就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党委书记分别签字确认后,印发会议成员、具体经办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落实;要督促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长、党委书记汇报。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或负责的同志应在之后的联席会议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学院要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和纪要,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委员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