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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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水平和效果,根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陕教高〔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科教改项目)的设立旨在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面向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围绕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促进本科教育教学内涵建设,培育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科教改项目研究和改革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思想和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实践教学体系,教育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学习方式,学业考核,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生综合素质,学业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管理等。
第四条 本科教改项目按选题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一)重点项目是指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全校或某较大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二)面上项目是指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具体问题,对专业或某特定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五条 本科教改项目的立项和管理遵循“统筹与自主相结合、计划与竞争相结合、立项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六条 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采取自由选题和申报的方式,每年设立一次,其中重点项目15 项,面上项目50 项,研究周期为2 年。院(系)人员申报的面上项目由所在院(系)组织评审和立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重点项目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申报的面上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申报的本科教改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
律,教育理念清晰明确。(二)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对学
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三)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方案可行,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和改革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科教改项目:(一)与学校获准的校外教改项目的内容重复;(二)与学校立项的其他教改项目的内容重复;(三)与学校立项的专业、课程、教材建设项目的内容重复;(四)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第九条 本科教改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以项目组为主要力量开展具体的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并对任务的完成和最终的成果负责。项目负责人限1 人,其他主要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 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 项本科教改项目,所主持的其他本科教改项目未完成时,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新的本科教改项目。项目组所有主要成员正在承担和计划承担的本科教改项目数不应超过3 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一)教务处发布本科教改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二)各院(系)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申请书》;(三)各院(系)按要求组织本单位面上项目的评审和重点项目的推荐,经公示后,将评审通过的面上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将推荐的重点项目报教务处;其他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重点和面上项目的推荐,将推荐结果报教务处。(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院(系)推荐的重点项目和其他相关单位推荐的重点和面上项目进行评审。(五)评审结果经全校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并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教改项目的过程管理,特别是中期检查,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对项目的中期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科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人员、变更内容和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中的工作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级教改项目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报告》,向所在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并将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报告、成果附件等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院(系)负责本单位面上项目的结题工作和重点项目结题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面上项目的结题结果和重点项目的结题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重点项目和其他相关单位面上项目的结题工作,并对院(系)面上项目的结题工作进行抽查。本科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一般应采取答辩的形式。
第十六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改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项目延长期最多为1 年。
第十七条 对期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限期完成、撤消项目等处理,并终止经费拨付。对限期内或延长期内仍不能结题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予以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缴已划拨的经费,项目组所有成员3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本科教改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结题项目数量较多的单位,学校将减少其本科教改项目的申报数和立项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10000 元/项,面上项目3000 元/项,年度总经费为3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经费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50%,结题验收后再划拨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可用于项目的调研费、资料费、版面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西建大〔2004〕253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2〕122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较好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2 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设奖总数不超过35 项,且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80%,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的数量按照1:2:4 的比例设置。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原则上需有相关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支撑。(二)教学成果需经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为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三)有科学总结或反映成果的论文。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教学成果奖:(一)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三)近3 年申报人员受到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申报校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应有3 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原则上申报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完成人不超过10 人/项,一等奖不超过7 人/项,二等奖不超过5 人/项。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实践成果以及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或有关单位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报校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二)教学成果奖总结报告;(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院(系)和相关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学校按省教育厅的要求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校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一)学校向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其中特等奖为3000 元/项,一等奖为2000 元/项,二等奖为1000元/项;(二)奖项记入主要获奖人的业绩档案,并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评定职称、晋级考核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并获得教学成果奖励的,撤消奖励,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西建大〔2004〕244 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主讲教师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热情,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加强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主讲教师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数量
评选对象为本学年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的在职主讲教师。每学年评选优秀主讲教师奖名额不超过60 名,其中基础课教师20 名,专业课教师40 名。基础课是指跨院(系)面向不低于3个专业开设的公共平台课和通识课。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教书育人,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
2.坚持以生为本,因材施教,注重培养学生思辨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关心爱护学生,得到广大学生的广泛赞誉,深受学生欢迎,学生评教成绩优良。
4.讲课效果得到督导、同行、业务主管等的好评。
5.近三年未出现过教学事故,未受过党政违纪处分,未发生过违法乱纪等事件。

6.本学年内理论授课计划学时在32 学时以上。

三、评选方式优秀主讲教师奖的评选以学生网上投票、学生评教为主,综合参考督导、同行、业务主管等听课、教学专项检查及院(系)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

四、评选程序
1.学生推荐。学生每学期在网上进行投票,在所有为其授课的教师中推选优秀主讲教师奖候选人。学校综合两学期投票结果,统计出每位主讲教师的评优率,即投选该教师的学生数量与参加投票学生数量的比率。按照1:2 的比例确定各院(系)第一轮入围教师,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各院(系)第一轮入围教师的人数,参考本学年院(系)开课门次在全校所占比例及总体评教成绩,按教师评优率高低排列顺序确定;在评优率相同的情况下,参评学生多的教师优先。
2.综合评价。按学生评教成绩对第一轮入围教师进行排序,按照1:1.5 的比例确定各院(系)第二轮入围教师。
3.院(系)评议。依据教学专项检查、同行听课、业务主管听课、承担教学任务等方面反馈的信息,院(系)对本单位第二轮入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按照1:1 的比例确定第三轮入围教师。
4.督导审核。督导组结合日常听课、教学专项检查等方面情况,对院(系)推荐的第三轮入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候选人。
5.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教学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得赞成票数不低于参会人数2/3 者,可获得本学年优秀主讲教师奖,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对优秀主讲教师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 元/人,同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评选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等体系。
六、其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主讲教师”评选办法》(西建大教字〔2012〕024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6-08-27  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水平和效果,根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陕教高〔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科教改项目)的设立旨在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面向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围绕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促进本科教育教学内涵建设,培育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科教改项目研究和改革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思想和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实践教学体系,教育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学习方式,学业考核,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生综合素质,学业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管理等。
第四条 本科教改项目按选题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一)重点项目是指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全校或某较大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二)面上项目是指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具体问题,对专业或某特定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五条 本科教改项目的立项和管理遵循“统筹与自主相结合、计划与竞争相结合、立项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六条 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采取自由选题和申报的方式,每年设立一次,其中重点项目15 项,面上项目50 项,研究周期为2 年。院(系)人员申报的面上项目由所在院(系)组织评审和立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重点项目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申报的面上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申报的本科教改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
律,教育理念清晰明确。(二)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对学
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三)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方案可行,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和改革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科教改项目:(一)与学校获准的校外教改项目的内容重复;(二)与学校立项的其他教改项目的内容重复;(三)与学校立项的专业、课程、教材建设项目的内容重复;(四)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第九条 本科教改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以项目组为主要力量开展具体的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并对任务的完成和最终的成果负责。项目负责人限1 人,其他主要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 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 项本科教改项目,所主持的其他本科教改项目未完成时,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新的本科教改项目。项目组所有主要成员正在承担和计划承担的本科教改项目数不应超过3 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一)教务处发布本科教改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二)各院(系)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申请书》;(三)各院(系)按要求组织本单位面上项目的评审和重点项目的推荐,经公示后,将评审通过的面上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将推荐的重点项目报教务处;其他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重点和面上项目的推荐,将推荐结果报教务处。(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院(系)推荐的重点项目和其他相关单位推荐的重点和面上项目进行评审。(五)评审结果经全校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并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教改项目的过程管理,特别是中期检查,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对项目的中期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科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人员、变更内容和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中的工作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级教改项目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报告》,向所在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并将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报告、成果附件等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院(系)负责本单位面上项目的结题工作和重点项目结题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面上项目的结题结果和重点项目的结题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重点项目和其他相关单位面上项目的结题工作,并对院(系)面上项目的结题工作进行抽查。本科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一般应采取答辩的形式。
第十六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改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项目延长期最多为1 年。
第十七条 对期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限期完成、撤消项目等处理,并终止经费拨付。对限期内或延长期内仍不能结题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予以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缴已划拨的经费,项目组所有成员3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本科教改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结题项目数量较多的单位,学校将减少其本科教改项目的申报数和立项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10000 元/项,面上项目3000 元/项,年度总经费为3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经费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50%,结题验收后再划拨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可用于项目的调研费、资料费、版面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西建大〔2004〕253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2〕122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较好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2 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设奖总数不超过35 项,且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80%,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的数量按照1:2:4 的比例设置。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原则上需有相关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支撑。(二)教学成果需经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为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三)有科学总结或反映成果的论文。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教学成果奖:(一)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三)近3 年申报人员受到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申报校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应有3 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原则上申报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完成人不超过10 人/项,一等奖不超过7 人/项,二等奖不超过5 人/项。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实践成果以及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或有关单位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报校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二)教学成果奖总结报告;(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院(系)和相关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学校按省教育厅的要求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校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一)学校向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其中特等奖为3000 元/项,一等奖为2000 元/项,二等奖为1000元/项;(二)奖项记入主要获奖人的业绩档案,并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评定职称、晋级考核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并获得教学成果奖励的,撤消奖励,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西建大〔2004〕244 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主讲教师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热情,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加强课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主讲教师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数量
评选对象为本学年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的在职主讲教师。每学年评选优秀主讲教师奖名额不超过60 名,其中基础课教师20 名,专业课教师40 名。基础课是指跨院(系)面向不低于3个专业开设的公共平台课和通识课。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教书育人,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
2.坚持以生为本,因材施教,注重培养学生思辨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关心爱护学生,得到广大学生的广泛赞誉,深受学生欢迎,学生评教成绩优良。
4.讲课效果得到督导、同行、业务主管等的好评。
5.近三年未出现过教学事故,未受过党政违纪处分,未发生过违法乱纪等事件。

6.本学年内理论授课计划学时在32 学时以上。

三、评选方式优秀主讲教师奖的评选以学生网上投票、学生评教为主,综合参考督导、同行、业务主管等听课、教学专项检查及院(系)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

四、评选程序
1.学生推荐。学生每学期在网上进行投票,在所有为其授课的教师中推选优秀主讲教师奖候选人。学校综合两学期投票结果,统计出每位主讲教师的评优率,即投选该教师的学生数量与参加投票学生数量的比率。按照1:2 的比例确定各院(系)第一轮入围教师,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各院(系)第一轮入围教师的人数,参考本学年院(系)开课门次在全校所占比例及总体评教成绩,按教师评优率高低排列顺序确定;在评优率相同的情况下,参评学生多的教师优先。
2.综合评价。按学生评教成绩对第一轮入围教师进行排序,按照1:1.5 的比例确定各院(系)第二轮入围教师。
3.院(系)评议。依据教学专项检查、同行听课、业务主管听课、承担教学任务等方面反馈的信息,院(系)对本单位第二轮入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按照1:1 的比例确定第三轮入围教师。
4.督导审核。督导组结合日常听课、教学专项检查等方面情况,对院(系)推荐的第三轮入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候选人。
5.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教学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得赞成票数不低于参会人数2/3 者,可获得本学年优秀主讲教师奖,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对优秀主讲教师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 元/人,同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评选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等体系。
六、其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主讲教师”评选办法》(西建大教字〔201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