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加强专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16-08-27  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加强专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专业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提升专业发展的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筹规划,分类建设,注重内涵,特色发展”。保持和丰富我校专业布局的总体特色,按优势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新办专业分类进行建设,重点提升专业发展的基础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出和强化专业特色,巩固和扩大专业优势。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途径是“落实责任,政策激励,合理竞争,目标考核”。学校负责全校专业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专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专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相关
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院(系)为所承办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过程的组织与实施、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与提高等。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基金,按分类竞争、择优立项的方式重点资助特色鲜明、目标明确、方案可行、辐射作用强的专业建设项目,并按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建立促进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四条 优势特色专业指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或获准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且在全国同类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新办专业指累计招生不满6 届的专业,不含因专业目录调整而仅改变名称的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指优势特色专业和新办专业之外的专业。各专业的类别由学校教学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目标:按国际化发展的要求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完善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强化专业特色,扩大专业优势,推进国际化进程,按正常周期接受和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或复评,一个建设周期内在本科教学方面至少取得2 项国家级的标志性成果,在国内外同类专业中形成较大影响力。
第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建设目标: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突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原则上应接受和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一个建设周期内在本科教学方面至少取得2项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志性成果,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形成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新办专业建设目标: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按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夯实专业发展基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特色,在西部省份同类专业中形成较大影响力,具备与全国同类专业竞争的潜力。
第八条 本科教学方面的标志性成果指在政府设立的教学成果、优秀教师、优秀教材、教师教学能力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等方面所获得的奖励,以及在政府设立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等建设计划中所获得的建设项目。教师和学生在国家学术机构设立的全国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中所获得的国家级奖励按省部级标志性成果定。
第九条 专业建设应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认证(评估)等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专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进行综合改革,对教学资源进行整体优化,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专业的合理定位与特色凝练,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与执行,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更新和系列教材建设,师德教风建设和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条件开发与利用,学业和就业指导,学风和考风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
第十条 多个相关专业(不低于3 个)可组成专业链群联合建设,除第九条列举的建设内容外,其主要建设内容还应包括:专业链群的合理定位与特色凝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协调,课程和实践教学平台的交叉与融合,课程、教材、教学实验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资源和条件的共建共享,师资队伍的相互支撑,联合培养制度与机制的建立等。
第三章 建设和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立项建设与专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立、考核和验收,设立方式包括择优立项、委托立项两类,建设周期为4 年。
第十三条 学校择优立项建设项目指经院(系)申报、学校评审设立的专业建设项目。该类项目按优势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累计招生满3 届的新办专业分别设立,每年立项建设的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类专业总数20%。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指学校直接委派的、需在学校层面统筹规划和保障的项目,包括全校专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专业链群建设、大学生重要学科竞赛平台建设、承办全国性专业研讨会议、政府投资不足的国家级专业建设等项目。建设和资助计划由教务处按年度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建设项目指累计招生不满3 届的新办专业的前期建设、接受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建设等专门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设立。
第十六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择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为院(系)的专业负责人,委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校征求相关院(系)意见后直接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以项目组为主要力量组织开展具体的建设活动,并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最终的成果负责。院(系)对获准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建设成效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项目实施中期按建设进度、阶段成果进行检查;项目期满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目标达成情况、学生认可程度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予以验收。
第十八条 对阶段检查未通过的立项建设项目,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警示、终止项目等处理。对期满考核未通过的立项建设项目,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限期完成、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十九条 凡被警示的立项建设项目,暂缓半年执行拨款计划或按拨款计划的30~50%拨付;被责成限期完成的立项建设项目,延期半年,暂停拨款计划;被终止的立项建设项目,取消拨款计划,未来3 年内不再接受其立项申请。
第四章 建设基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基金用于资助学校立项和专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如下:(1)择优立项建设项目: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为每项25
万元,重点建设专业和累计招生满3 届的新办专业的建设项目为每项15 万元。(2)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每年1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如下:(1)累计招生不满3 届的新办专业:每个专业20 万元(2)首次接受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每个专业30万元。(3)非首次接受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每个专业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的拨款计划为: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30%,期满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学校专项建设项目的经费在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加强专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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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专业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提升专业发展的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筹规划,分类建设,注重内涵,特色发展”。保持和丰富我校专业布局的总体特色,按优势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新办专业分类进行建设,重点提升专业发展的基础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出和强化专业特色,巩固和扩大专业优势。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途径是“落实责任,政策激励,合理竞争,目标考核”。学校负责全校专业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专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专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相关
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院(系)为所承办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过程的组织与实施、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与提高等。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基金,按分类竞争、择优立项的方式重点资助特色鲜明、目标明确、方案可行、辐射作用强的专业建设项目,并按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建立促进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四条 优势特色专业指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或获准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且在全国同类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新办专业指累计招生不满6 届的专业,不含因专业目录调整而仅改变名称的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指优势特色专业和新办专业之外的专业。各专业的类别由学校教学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目标:按国际化发展的要求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完善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强化专业特色,扩大专业优势,推进国际化进程,按正常周期接受和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或复评,一个建设周期内在本科教学方面至少取得2 项国家级的标志性成果,在国内外同类专业中形成较大影响力。
第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建设目标: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突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原则上应接受和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一个建设周期内在本科教学方面至少取得2项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志性成果,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形成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新办专业建设目标: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按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夯实专业发展基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特色,在西部省份同类专业中形成较大影响力,具备与全国同类专业竞争的潜力。
第八条 本科教学方面的标志性成果指在政府设立的教学成果、优秀教师、优秀教材、教师教学能力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等方面所获得的奖励,以及在政府设立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等建设计划中所获得的建设项目。教师和学生在国家学术机构设立的全国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中所获得的国家级奖励按省部级标志性成果定。
第九条 专业建设应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认证(评估)等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专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进行综合改革,对教学资源进行整体优化,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专业的合理定位与特色凝练,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与执行,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更新和系列教材建设,师德教风建设和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条件开发与利用,学业和就业指导,学风和考风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
第十条 多个相关专业(不低于3 个)可组成专业链群联合建设,除第九条列举的建设内容外,其主要建设内容还应包括:专业链群的合理定位与特色凝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协调,课程和实践教学平台的交叉与融合,课程、教材、教学实验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资源和条件的共建共享,师资队伍的相互支撑,联合培养制度与机制的建立等。
第三章 建设和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立项建设与专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立、考核和验收,设立方式包括择优立项、委托立项两类,建设周期为4 年。
第十三条 学校择优立项建设项目指经院(系)申报、学校评审设立的专业建设项目。该类项目按优势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累计招生满3 届的新办专业分别设立,每年立项建设的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类专业总数20%。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指学校直接委派的、需在学校层面统筹规划和保障的项目,包括全校专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专业链群建设、大学生重要学科竞赛平台建设、承办全国性专业研讨会议、政府投资不足的国家级专业建设等项目。建设和资助计划由教务处按年度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建设项目指累计招生不满3 届的新办专业的前期建设、接受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建设等专门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设立。
第十六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择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为院(系)的专业负责人,委托立项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校征求相关院(系)意见后直接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以项目组为主要力量组织开展具体的建设活动,并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最终的成果负责。院(系)对获准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建设成效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项目实施中期按建设进度、阶段成果进行检查;项目期满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目标达成情况、学生认可程度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予以验收。
第十八条 对阶段检查未通过的立项建设项目,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警示、终止项目等处理。对期满考核未通过的立项建设项目,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限期完成、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十九条 凡被警示的立项建设项目,暂缓半年执行拨款计划或按拨款计划的30~50%拨付;被责成限期完成的立项建设项目,延期半年,暂停拨款计划;被终止的立项建设项目,取消拨款计划,未来3 年内不再接受其立项申请。
第四章 建设基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基金用于资助学校立项和专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如下:(1)择优立项建设项目: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为每项25
万元,重点建设专业和累计招生满3 届的新办专业的建设项目为每项15 万元。(2)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每年1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如下:(1)累计招生不满3 届的新办专业:每个专业20 万元(2)首次接受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每个专业30万元。(3)非首次接受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每个专业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立项建设项目的拨款计划为: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30%,期满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学校专项建设项目的经费在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