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文艺特长生是指经考核具有较高水平的文艺(器乐、舞蹈、声乐)特长,并经高考录取到我校学习的学生。
第二条:校团委负责开设《艺术理论与实践》课,《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作为艺术特长生培养计划中必修的通识课程,每学期1.5学分,该课程学分可以充抵培养计划中通识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对《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成绩在60(含60分)以上者,每学期可以对其至多三门课程(原始成绩须不低于40分)进行奖励加分。加分的总分值一般不超过《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成绩的40%。若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比赛并获得突出成绩,经教务处、团委研究同意,奖励加分的总分值可以控制在《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成绩60%以下。
学生本人可以自主确定加分的课程和加分的分值。凡培养计划中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的,奖励加分后以60分计;凡考查课程成绩每提高一个等级,按消耗可加分总值的10分计。
第四条: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校团委向教务处报奖励加分名单及方案,教务处审核并通知相关院(系)教学办执行。
第五条:文艺特长生取得《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所有学分后,其英语第四学期成绩通过标准可较其同专业学生降低15分 。
第六条:文艺特长生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文艺特长生因参加艺术团重要活动,与学校教学活动冲突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13条处理。
第八条:文艺特长生按加分后的学习成绩计算,其成绩排名在专业前茅的,可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根据文艺特长生加分后的成绩,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条:《艺术理论与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按百分制进行测评,得分(A)包括三个部分:
A1:专业水平分(占50%),在学期末由团委组织考评。
A2:出勤分(占30%),每迟到一次扣5%,无故缺勤一次扣10%,重要演出无故缺席一次考勤不得分。
A3:表现分(占20%),由团委根据其在艺术团表现及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所获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被艺术团除名的文艺特长生,取消所有课程加分,按普通学生对待。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